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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承包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第十七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符合资质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工程建设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第十八条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与发包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一)公开招标。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公正进行;凡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投标。
  第二十条 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确定发承包关系的,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同招标、投标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价格指数,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编制标底和报价的指导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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