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六)自愿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注重服务质量,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每年能够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标志及装备;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助老扶残;
(三)环境保护;
(四)社区服务;
(五)社会公益活动;
(六)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七)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八)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进行登记和管理,设立专门账户。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同级团组织及捐赠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