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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于2004年8月1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6日

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地服务于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青年群众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队)等。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七条 市、县(区、市)可以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队)等。青年志愿者组织成立后,应当到上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备案,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应当接受上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同级共青团组织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鼓励、支持和尊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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