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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七)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三十条 城市老年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统一监制。
  第三十一条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卫生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其免费常规体检。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为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补贴。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拖延。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三)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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