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事业。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团体、个人捐赠、投资老年事业。
第七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法定的义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人节。
第二章 赡养与扶养
第九条 赡养人必须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必须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必须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基本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十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赡养人不得拒绝无房老年人与其居住在一起。
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向老年人索取。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