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于2004年6月11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
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安全,防范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防范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创建安全的学校环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
卫生、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的防范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制定卫生安全制度,改进学校卫生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