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中,以权谋私;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谋取私利;
(三)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谋取私利;
(四)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资金安排使用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
(五)收受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九)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