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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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