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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4修正)

  (二)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驯养繁殖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四)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检举和控告的;
  (五)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取得良好成绩的;
  (六)救护伤病、受困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事迹突出的;
  (七)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业绩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执行;
  (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二倍以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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