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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在按前款规定程序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前,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或者审计。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出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指导。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补选的程序和方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补选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过半数或者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另行补选,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候选人和其他选民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补选结果应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指定或取消、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候选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扰乱选举会场秩序、煽动选民拒绝投票以及辱骂、诽谤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予以追究、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四)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结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和毁坏选票、票箱等手段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以暴力、威胁、贿赂和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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