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与其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能主持选举大会,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应在选举目规定时间内进行完毕,并在投票结束后立即密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
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书从验证发票处领取选票,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选民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除候选人以外的人到秘密写票处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被代写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为选民代写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民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确定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开计票。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对计票结果核对无误后在计票单上签字,监票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于当日将选举结果张榜公布。
选举结果应于选举日后3日内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选票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密封后交乡级人民政府保管,期限3年。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也可以一次性投票。一次性投票选举时,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哪项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的,哪项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属于哪项哪项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由本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和其他选民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