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不愿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并说明理由。缺额的候选人按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对选民提出的初步候选人或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条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按职务高低依次进行投票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缺额人选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并可在选举日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是村政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予以制止。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投票、计票、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验证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三)办理选民委托投票手续。选民外出在选举日当日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本人应当在选举目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因长期远在外地、因故不能回村等特殊情况无法当面直接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选民,本人也可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因老弱病残不能到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分别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2名监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