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被确诊为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者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等情况的,可在选举日1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调查核实,并在选举日10日前做出明确的答复或者予以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完成国家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分别由选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于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选民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唱票、计票,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予以公布;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分别召集各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并将各村民小组的计票结果汇总后,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予以公布。
每一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九条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并以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推选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计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