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安排,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无收益的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乡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监督,采取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和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署、指导水行政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
(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八)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乡级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民委员会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组织进行审查或者审计,并公布审查或审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