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2004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2004年11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经济发展状况、工作任务大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民族成分;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应当避免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