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市[2005]61号)
全市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