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文市[2005]64号)
全市各营业性演出场所:
为了加强对我市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