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省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是:
  (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和省辖市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与遥感;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全省性地图、地图集(册)和省内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管理。县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测绘统计活动。
  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必须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报表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由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全省测绘统计表汇总后报省统计部门。

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

  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本系统内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的测绘资格证明副本或者复印件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