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商务中心区内在相对分散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商务、交通干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需分别按照上述功能分区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主要交通干线及机场、火车站等地区的设置管理:
1.二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楼体广告为主,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
2.三环路沿线。以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为主。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允许设置少量的落地式小型广告牌(含单柱式广告)及造型广告,广告版面一般不超过15平方米,高度一般不超过1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的楼顶广告。
3.四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8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为主,允许设置少量楼顶广告。
4.五环路、六环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0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作为适当补充。
5.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线。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以大型立柱式广告牌为基础,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1500米;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以建筑楼体广告牌、灯箱作为适当补充。
6.机场、火车站等地区。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突出指示牌、信息牌、警示牌及人流疏导标志牌等,一般不设置立柱式广告设施,以少量落地式广告设施作为适当补充;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在主体建筑物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非主体建筑物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并避免影响主体景观的整体效果。
第十七条 开放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繁华商业街区(王府井、西单、大栅栏等商业店铺集中的地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