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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一)范围:
  1.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周围地区、故宫周围地区、钓鱼台周围地区;
  2.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3.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4.宗教活动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6.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设置管理:
  严禁设置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
  2.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3.居住区(指:居住建筑相对集中或成片的区域);
  4.教育科研区(指:学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及其周边地区);
  5.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
  2.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其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总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路沿线除外);
  3.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区内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
  5.长安街延长线、迎宾线以及教育科研区内建筑物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可以结合绿化美化要求,设置以绿色植被为材质的景观造型广告。
  第十六条 一般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二、三、四、五、六环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2.机场、火车站等地区;
  3.文化体育场所(指:相对集中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场所及体育场馆所在的区域);
  4.商务区(指: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
  6.商务中心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的风格;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功能区的特点,并与功能区内的景观相协调;
  3.文化体育场所内非商业性建筑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商务区内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筑物外墙的实墙面、裙楼、栏杆及平顶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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