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1.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周围地区、故宫周围地区、钓鱼台周围地区;
2.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3.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等办公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4.宗教活动场所;
5.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6.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设置管理:
严禁设置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
2.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3.居住区(指:居住建筑相对集中或成片的区域);
4.教育科研区(指:学校、科学研究设计机构及其周边地区);
5.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
2.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其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总高度在5米以下(高、快速路沿线除外);
3.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4.居住区内不得设置霓虹灯广告;
5.长安街延长线、迎宾线以及教育科研区内建筑物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6.可以结合绿化美化要求,设置以绿色植被为材质的景观造型广告。
第十六条 一般限制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1.二、三、四、五、六环路,高、快速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2.机场、火车站等地区;
3.文化体育场所(指:相对集中的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场所及体育场馆所在的区域);
4.商务区(指:写字楼、宾馆、饭店等商业、金融、服务业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
5.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
6.商务中心区。
(二)设置管理:
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的风格;
2.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功能区的特点,并与功能区内的景观相协调;
3.文化体育场所内非商业性建筑的外墙、裙楼、栏杆及围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商务区内在不影响建筑物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建筑物外墙的实墙面、裙楼、栏杆及平顶建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