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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五)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
  (六)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八)对于交通工具上设置附着式广告,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九)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十)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每个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2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的高度限制:
  (一)在6米以下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1.5米;
  (二)在6米至12米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2米;
  (三)在12米以上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3米。
  第十二条 在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标准:
  (一)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洁美观的原则,车辆的车头正面、车尾窗以上、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附着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二)在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以东之间(含天安门广场地区)行驶或穿行的车辆,不得附着广告;
  (三)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国门立交桥以西、西单路口至复兴门立交桥以东沿长安街东西方向直线行驶的车辆(南北穿行的车辆除外),不得附着广告。

第四章 区域划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置区、严格限制设置区、一般限制设置区、开放设置区和其它设置区(各区域划分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委与市规划委共同划定)。
  第十四条 严禁设置区的范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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