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飘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第九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间距:
  (一)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二)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400米;
  (三)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四)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100米;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第十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二)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若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且应符合本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25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广告版面应不超过所在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1/3;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