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4]3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 设置原则
第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 分类
第六条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而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