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城区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全市三级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21.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群众依法信访的权利。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处理规则,督查信访事项办理。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提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建议。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争议。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市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23.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
2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工作的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违法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纲要》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行政机关复议工作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应工作需要。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法制建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要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6.创新层级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重点围绕筹办奥运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和专项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财政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