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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14.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涵义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解释。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对外公布。
  (四)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本市城管、交通、文化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要制订具体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7.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工作,加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
  1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五)积极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19.从源头积极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从建立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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