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9.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等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10.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1.全面落实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贯彻执行《纲要》提出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立法解决政府管理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制度保障;要处理好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规范政府权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根据
宪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12.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要做好政府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开展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工作。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法制部门统一审查职能。规章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坚持并完善政府规章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加强法规、规章的编辑出版工作和数据库建设。
13.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制度。精简规范性文件,对于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执行。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不得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