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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计、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和技术落后的项目。
  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接受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资福利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开发区用人单位可依法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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