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8月6日经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12月15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决定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负责开发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开发区的土地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