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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部门统计调查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统计调查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辖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要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管辖系统的,需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登记备案。未履行法定的备案审批程序,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内容或超出有效期的部门统计调查,均为非法统计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统计调查有权举报和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依法予以废止。
  五、统一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标准。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要内容完整、规范。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意见。
  六、建立并实施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为整合统计资源,丰富统计信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今年开始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统计数据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各部门需要的社会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应实现资料共享。
  七、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为确保全市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关于加强对全市重要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55号)精神。由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信息,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凡反映全市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市统计局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国家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统一发布的数据外,均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收集的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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