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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宏观经济与决策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和区县统计局是同级政府的综合统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制定和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计划和报表制度,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及重大国情国力的调查,依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指导和协调部门统计工作等。
  二、部门统计(包括区县及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各级集团公司和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部门统计实施依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审批制度、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依法公布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清理废除违法统计报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进一步深化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优化设计,精简报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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