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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任务的不同,参照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企业性水管单位的办法执行。
  2.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在原有财政预算基础上,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30%用于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区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区县筹措,应明确资金来源和比例,具体落实维修养护经费,保证区县水利工程发挥效益。
  3.水管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以及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上交的纯收入,必须纳入单位的统一管理与核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为安置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项目法人要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再移交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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