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建立明晰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明确水管单位的财产权。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抓好试点,循序渐进,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水价可略高于供水成本;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分步到位。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由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化计收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发电用水可按发电量计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计划的申请、审批和水费计收按《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负担,其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印发的《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核定;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市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筹集,并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