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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并组织实施市管水管体制改革。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县水管体制改革。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编定岗。
  在水管体制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水利工程,应积极探索市场方式,竞标选用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
  (三)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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