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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单位和城镇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按本条例的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确有困难的,每个劳动日按所在市、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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