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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服务,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使用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检查和避孕节育的费用可在生育或者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超越《许可证》规定服务项目的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和性保健用品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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