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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火灾多发态势意见的通知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消除一批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方案》确定的14个方面的重点内容,继续推进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坚持排查与整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切实做到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督办和评价机制,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隐患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用途,坚决防止养患成灾,努力实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死亡人数下降的目标。
  三、认真履行消防责任,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践证明,依法履行各级各岗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是有效防控火灾的关键。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落实消防首要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综合治理内容,逐级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消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好对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岗位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切实提高单位自查自改、自防自救的能力,确保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城市社区和农村是我市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落实消防自治责任,确保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是全市整体消防安全的基础和重点。社会公众要落实岗位和家庭消防自护责任,依法规范全体市民的消防安全行为,督促落实岗位和家庭的消防责任。
  四、坚持消防工作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困扰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剖析制约当地消防工作发展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精神,切实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强化消防责任,切实解决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的问题,切实解决消防站和消防水源建设滞后、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不足以及对消防保障经费需加大投入等问题,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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