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外的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四)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专项规划等。
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区县规划由区县政府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区县规划应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区县中长期规划编制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前要履行立项程序,由规划编制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编制方案,包括:编制依据、目的、作用,规划的范围、规划期,规划完成时间及批准部门等。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立项审批。未提出规划方案的,不予立项。
第八条 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中长期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中长期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组织论证,论证后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规划编制部门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第十条 应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的规划,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草案发送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未经衔接的不得申报批准和实施。
依法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需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再申报批准和实施。
第十一条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市人民政府令或市政府文件形式批准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与规划编制部门联合发文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