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4年11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河故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交河故城遗址,包括交河故城及沟西墓地、沟北墓地和雅尔湖石窟历史文化遗址。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交河故城遗址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交河故城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确保交河故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河故城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河故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对交河故城遗址的日常检查、养护、修缮、安全保卫等项工作,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交河故城遗址的保护,将交河故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