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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 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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