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三条 鼓励牛奶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奶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高技术创新和研制新产品能力,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开发优质乳制品,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牛奶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牛奶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四)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 牛奶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产品生产实施全过程控制,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工牛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牛奶加工企业实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牛奶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牛奶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乳饮料中使用的菌种,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应的乳制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牛奶的包装必须符合与生产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国家卫生标准,使用无毒无害包装材料,包装标志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销售牛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巴氏杀菌奶,应当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冷藏措施。
  不得上市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牛奶和无证加工的包装奶。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牛奶生产经营信息,引导奶牛养殖场(户)和牛奶加工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奶业的生产提供资金、技术、市场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奶牛养殖场(户)和牛奶加工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奶业协会。奶业协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牛奶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