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0000元;城镇满9年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在1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2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在2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凡1999年以来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凭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的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管理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四)由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必须在2005年12月底结束。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本地区民政部门发出的分配安置通知后,3个月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对接收单位安置了工作,本人不按时报到上岗者,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但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集体农转非的(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对在本市入伍退役后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退伍的士兵及女兵等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