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子弟兵,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车船“四优先”。各级军供站要认真按照军供、转运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所有行业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对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政府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纳入2005年安置计划。
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安置任务,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因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