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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三条 各类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目录中心,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当地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网络化。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开放集体和个人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属于珍贵或者年代久远的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缩微品、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者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需要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的,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必要时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三十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不按照规定立卷归档、造成档案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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