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演出活动所需交通组织、道路及人员疏散方案;
(七)发生紧急情况的工作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后,应当出具批准文件。
四、演出经纪机构应持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向公共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观众在5000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方可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五、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演出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负责;
(二)配合主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共同做好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发现演出场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
(四)不得向主办单位和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演出经纪机构提供场地服务;
(五)在体育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在内场和看台同时设置观众座位。
六、主办单位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演出经纪机构对演出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共同责任;
(二)协助演出经纪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共同做好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与演出经纪机构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自觉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演出经纪机构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主办单位对演出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共同责任;
(二)对演出器材、设备、舞台、道具和观众的安全负责任;
(三)组织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共同做好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与主办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在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开始前5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演出开始前10日),必须将包括以下内容的演出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再次报公安机关核准和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