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严禁捕捞裸腹鲟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捞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治州重点保护哲罗鲑、北极茴、银色臀鳞鱼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捞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十七条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电力和鱼鹰捕鱼,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十八条 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事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凡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第十九条 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鱼类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向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的天然水域引进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种苗的,应当按自治区的规定经过科学论证和生态安全评估,未通过科学论证和生态安全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
第二十一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视情节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