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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利用应当纳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综合利用。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
  在保护、管理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捕捞业

  第九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规格、类型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遵守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伊犁河、额尔齐斯河主要经济鱼类起捕标准、网目规格、捕捞方法按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

  第十二条 凡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内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必须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三条 伊犁河每年2月15日~5月31日为禁渔期,额尔齐斯河每年4月1日~6月30日为禁渔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需要发布禁渔公告、划定禁渔区、加强鱼类产卵地保护和实行季节性禁渔,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进行捕捞、钓鱼或销售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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