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3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3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平衡,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结合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现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伊犁河”是指伊犁河、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及其流域;“额尔齐斯河”是指额尔齐斯河、喀拉额尔齐斯河、克兰河、布尔津河、哈巴河、别列则克河及其流域。
  第三条 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属国家所有,其管理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
  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第四条 凡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