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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支持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对本地区的非法煤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清理排查,在2005年4月底前,统一开展对非法开采集中打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对非法矿井必须做到发现一处,炸毁一处。并从部门到乡镇、村、社层层落实联动责任制,建立起防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对逾期仍存在非法开采活动的,将从严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煤炭生产准入条件
  (一)由市经委牵头,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对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督促煤矿做到实测矿图、井巷畅通,全面推行后退式开采、壁式开采,努力实现金属支护。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全部实行监测监控和先抽后采。限期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标准。颁证机关必须严格颁证的硬件条件,实行矿矿过关,条件具备一个验收颁发一个。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由当地政府责成煤炭管理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矿井生产权和资源开采权,并依法予以关闭,再由当地政府组织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和矿井资产,经评估后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所有权权属进行分配。
  1.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
  2.年产6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年内发生两起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3.年产3万吨及其以下的矿井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的;
  4.年产1万吨的矿井年内发生一起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零星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
  对拍卖无人认购的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三)对不具备能力整改或达不到整顿验收标准的小煤矿,要责成矿主通过联办、转让等方式增强办矿实力,确保整改达标。对拒绝整改又不愿意联办、转让的矿井,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照,并按第(二)条规定进行拍卖处理。
  (四)对因无力整改自行转让退出和经政府拍卖易主的矿井,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完善各种证照的过户,不得额外加收费用。
  (五)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严格新办矿井的审批,从严审查办矿资格。在整顿期间,停止新办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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