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煤矿安全工作的责任制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负责人要负起法律规定的职责,保障安全投入,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企业管理井下生产安全的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煤矿必须在合格矿长的指挥下才能从事生产作业。
(二)地方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其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国家对煤矿行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支持和督促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的执法工作,并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合力。
三、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牵头部门,国土、公安、安监、煤监、电力、监察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要求,采取联合行动。发现非法煤矿,必须炸毁矿井,填平井筒,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办矿人员依法进行打击。
参与打击非法开采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土部门负责依法保护国家资源;公安部门负责非法矿井民爆物品的堵控、追缴和查处,负责非法开采有关案件侦破和涉嫌犯罪人员的抓捕;00电力部门负责断绝向非法矿井的转供电;煤监和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监察部门负责查处为非法办矿提供保护和失职渎职的国家公务人员,对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