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4]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十分脆弱,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月至11月30日,各类煤矿发生事故315起,死亡376人,百万吨死亡14人,其中,区县乡镇小煤矿死亡344人,占死亡总数的91.49%,百万吨死亡高达18.99人。随着煤炭市场好转,受煤价上扬的利益驱动,一些地区无证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抬头,至今已发生事故9起,死亡18人;有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盲目违章生产,导致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少数地区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计量不准,不仅造成财政税收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了宏观经济调控和煤炭的有效供给。
为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和国办发〔2004〕79号、国办发明电〔2004〕4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市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关闭整顿小煤矿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周慕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经委主任吴冰、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重庆煤监局局长魏福生担任,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兼任。
(二)根据渝府发〔2004〕80号文件精神,在奉节县、巫山县、开县、石柱县、南川市、万盛区、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等年产煤量超过100万吨的9个区县(自治县、市),要确定一名副区县(自治县、市)长主要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年产煤量超过10万吨的乡(镇),要确定一名副乡(镇)长主要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对煤矿专业知识的学习,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矿井检查,督促煤矿做好安全工作。煤炭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懂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和地质等专业知识的人员。